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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建军申请执行邓业庄民间借贷纠纷(2016)黔2601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邓业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邓业庄因被执行人邓业庄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601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邓业庄于2016年11月1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12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邓业庄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业庄位于凯里市北京西路*号艺苑小区*号楼*层*号门面(产权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0号,建筑面积37.8㎡),但该门面现在正处于拆迁补偿阶段,暂时无法执行。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01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邓业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