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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陈华胜,林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61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个体户经营者:阮柏凑委托代理人:朱飞飞,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华胜,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林小平,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华胜、林小平在价值人民币38000元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及冻结。申请人以其经营者阮柏凑名下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