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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勇文、林贤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文,林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文,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贤敏,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勇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贤敏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6431.2元及逾期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024元、执行费74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贤敏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贤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勇文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