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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凤启、胡家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凤启,胡家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30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26223-9。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姣姣,该行员工。被告张凤启,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胡家炎,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村君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凤启、胡家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