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凤启、胡家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凤启,胡家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30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26223-9。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姣姣,该行员工。被告张凤启,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胡家炎,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村君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凤启、胡家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