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保贵、杜月华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纠纷二审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保贵,杜月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1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保贵,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月华,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宋殿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岩,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魏晓丽,黑龙江省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保贵、杜月华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指导和释明是法院的法定程序义务。武保贵、杜月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决道外区政府征收办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道外区政府征收办偿还依拆迁规定的合法房屋一套。武保贵、杜月华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系受恐吓被迫签订,要求将私建10平方米房屋给付8平方米安置。武保贵、杜月华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矛盾,法院应当进行指导和释明,向当事人说明上述情况,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未进行指导和释明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武保贵请求判决道外区政府征收办履行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武保贵、杜月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家 龙审 判 员 于 志 远审 判 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 甜书 记 员 刘赛奇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