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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蒙水合与被告罗应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水合,罗应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5民初646号原告蒙水合。委托代理人来徐辉。被告罗应征。原告蒙水合与被告罗应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来徐辉及被告罗应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水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他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7日被告在他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分。后经他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罗应征辩称:他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2分属实,但他已于2016年春节后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000元。原告当时承诺他可以少还利息。他出狱后愿意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罗应征2015年10月7日立写的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分),用于证明被告借他50000元未予清偿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他已清偿原告本金30000元。对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亦无异议,其辩称已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予清偿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罗应征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依法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原告未要求被告依借条约定偿还利息视为对其相关民事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利息一节不作论处。被告主张其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无据可凭,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应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蒙水合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应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李 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