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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香棋、彭金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棋,彭金兰,康秋华,贺新才,谢金菊,靳彩英,刘笑兰,刘桂香,旷水莲,尹美珍,梁有梅,龙翼莲,罗相兰,张四娥,龙春花,吴苏兰,张钟兰,文燕梅,欧阳爱兰,黄清妹,冉华英,牛冬姬,李春,肖春妹,李小琴,尹仁华,王小敏,吴苏梅,张梅兰,吴春媛,贺晓慧,邹苏梅,王小梅,熊玉平,梁生曹,刘星,张玉锋,周素琴,尹素霞,王冬兰,席志兰,梁乾妧,张素芬,龙冬兰,史玉媛,贺永红,汤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香棋,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彭金兰,女,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康秋华,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贺新才,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谢金菊,女,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靳彩英,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刘笑兰,女,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旷水莲,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尹美珍,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梁有梅,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龙翼莲,女,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罗相兰,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张四娥,女,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龙春花,女,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吴苏兰,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申请执行人张钟兰,女,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文燕梅,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欧阳爱兰,女,1968年12年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黄清妹,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冉华英,女,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牛冬姬,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春,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肖春妹,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李小琴,女,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尹仁华,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王小敏,女,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吴苏梅,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张梅兰,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春媛,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贺晓慧,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邹苏梅,女,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熊玉平,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梁生曹,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刘星,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张玉锋,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周素琴,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尹素霞,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冬兰,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席志兰,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梁乾妧,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张素芬,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龙冬兰,女,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史玉媛,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贺永红,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汤丽丽,女,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3413-4。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香棋等四十五人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香棋等四十五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已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城区××大道××号土地(土地证号:井国用2012DCL5**)及土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28××40、,32992)进行拍卖,且经过三次拍卖及变卖均无人报名。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将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38793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祖彬审判员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