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玉山与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山,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山,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平,男,系公司总经理。关于郑国英与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凤劳人仲字(2016)766-8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玉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孙玉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