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合生与李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生,李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996号原告赵合生,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李亚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林,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生诉被告李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合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合生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