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8号被执行人:王道军,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平邑县。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8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道军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22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道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道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魏巍、张敬昌、宋锡宽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评议: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道军一案承办人汇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8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道军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22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道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魏巍:同意张敬昌:同意。宋锡宽: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