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辉、浙江启恒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浙江启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沙雅县。被执行人:浙江启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银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5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启恒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启恒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