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地大学府路**号。经营者张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为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以下简称新声带茶吧)侵害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沈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声带茶吧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2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3年11月11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并注明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经查实,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新声带茶吧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原告中国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且全部证据均有原件,经本院查证属实,其全部证据来源和形式均合法,待证事实亦与本案有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可自动续展。2016年10月25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MTV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该MTV音像出版物显示,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由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该MTV音像出版物所附的纸质目录记载,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6年9月29日,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彭泊静与湖北省楚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刘某人一同前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地大学府路84号的新声带茶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场所111包房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彭泊静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包括《天使心》等在内的93首歌曲,并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对点播歌曲的点播及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所点播的歌曲均能正常播放。消费结账后,彭泊静现场取得新声带茶吧出具的盖有“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印章的收款单一张和名片一张。之后,公证处对上述拍摄内容进行了光盘刻录,作为附件随附于公证书后。上述事实有(2017)鄂楚信证字第1447号公证书证实。庭审中,本院将该视频光碟进行播放,与公证操作过程及MTV音像光碟中的诉争作品在内容上进行对比,结论如下:1、视频光碟记载的影像画面与操作过程对应;2、被控111包房点播、播放的诉争作品与MTV音像光碟收录的《天使心》节目播放画面内容一致。另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对被告新声带茶吧未经许可播放包括涉案的《天使心》在内的93件作品同时取证,并向本院同时提起93件民事诉讼。为此,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湖北省楚信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900元,并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产生消费开支254元。还查明,被告新声带茶吧成立于2011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茶座服务。本院认为: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该作品的公开出版物上署名的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合同方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原告中国音集协管理,因此原告中国音集协在合同有效期内独占性地取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原告中国音集协的上述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中国音集协指控被告新声带茶吧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诉争作品属于侵权行为的证据主要是侵权公证书及其附录光盘。经法庭审查,该份公证申请程序、操作程序以及公证书的内容、形式均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庭审中,本院对证据保全光盘进行对比勘验,公证书附录的视频光盘及显示的内容,与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步骤及所获得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新声带茶吧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了诉争作品。被告新声带茶吧经营场所包房中播放的诉争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MTV光碟收录的《天使心》节目画面内容一致,该播放行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及原告中国音集协的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音集协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中国音集协请求判令被告新声带茶吧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中国音集协并未就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新声带茶吧因播放该作品的获利,故原告中国音集协提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本案具体判赔数额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状况、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及侵权主观恶意程度等具体因素,酌定被告新声带茶吧赔偿原告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此外,中国音集协为包括本案在内的93起民事诉讼案件所支出的公证费900元,取证过程中的消费费用254元,属于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应由被告新声带茶吧负担。该笔费用按93起案件均摊计算后,本案中支持12.41元。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天使心》;二、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41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起诉时预交。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声带音乐茶吧应将上述案件受理费连同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