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封建芬、黄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建芬,黄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封建芬,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黄永丰,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建芬与被执行人黄永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32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025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2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