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熊淑琴,熊海明,游茶珍,邹凤钦,过晓英,徐洪禄,熊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旌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7903229-0。法定代表人: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75679759-0法定代表人:熊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伟,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淑琴,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海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游茶珍,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邹凤钦,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过晓英,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洪禄,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良英,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熊淑琴、熊海明、游茶珍、邹凤钦、过晓英、徐洪禄、熊良英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熊淑琴、熊海明、游茶珍、邹凤钦、过晓英、徐洪禄、熊良英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熊淑琴、熊海明、游茶珍、邹凤钦、过晓英、徐洪禄、熊良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320808(含诉讼费4829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3471元)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江西恒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熊淑琴、熊海明、游茶珍、邹凤钦、过晓英、徐洪禄、熊良英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