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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乃生与程国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乃生,程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400号申请人:叶乃生,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石台县八达木业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3306231967********。被申请人:程国友,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下东街居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7251960********。叶乃生与程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乃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国友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宏村大道北侧天和阳光花园D2幢D2-02室商铺及D2-202室商住房。担保人石台县八达木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乃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国友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宏村大道北侧天和阳光花园D2幢D2-02室商铺及D2-202室商住房,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叶乃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