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范德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德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31号罪犯范德林,女,1969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5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范德林的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9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范德林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范德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德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范德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德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