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海强、元拴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海强,元拴江,刘军勇,李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被执行人:吴海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元拴江,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刘军勇,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惠玲,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海强、元拴江、刘军勇、李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8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海强、元拴江、刘军勇、李惠玲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定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302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