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志军、刘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志军,刘莉,李娟,高芽,高晓丽,刘静会,刘兴敏,高艳,马继平,李金伟,马雪哲,安晓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458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志军,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下深井乡官庄村。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莉,女,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捕前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5月25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位召、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娟,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捕前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5日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芽,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井陉县,捕前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5日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晓丽,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同阁村,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5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静会,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5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兴敏,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艳,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继平,女,1990年3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金伟,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雪哲,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县。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5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安晓静,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志军、刘莉、李娟、高芽、高晓丽、刘静会、刘兴敏、高艳、马继平、李金伟、马雪哲、安晓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冀0110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志军、刘莉、李娟、高芽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任志军上诉称,其是从犯,本案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刘莉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刘莉是上班一个月以后才开始负责下单工作的,原判以全部涉案金额认定刘莉的犯罪数额没有事实依据,量刑畸重。原审被告人李娟上诉称,其是2015年7月初才当上组长的,原判认定其涉案金额有误,量刑重。原审被告人高芽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涉案金额不当,量刑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郅 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