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经贸大厦80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704。法定代表人:黄兴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津0103民初939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9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