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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有限公司江北支行,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34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73080E。负责人:潘莉,行长。被申请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1061E。法定代表人:邓小军,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毛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