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精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精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刘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精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伟,经理。被执行人:刘永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精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4日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利润收入,限额叁拾万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将该款缴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