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载兴、温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载兴,温建华,陈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载兴,男,1938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建华,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式灵,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735执7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建华在冻结温建华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下坑××房产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动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建华在冻结温建华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下坑背36号房产棚户区改造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增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