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与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175号申请人: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金塘村坛塘组。负责人:谭志雄。被申请人: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喻森林。申请人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金丰林印刷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