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燕兵、李维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兵,李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59号执行人 :胡燕兵,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务工,住宜春宜春市,被执行人:李维新,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无业,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燕兵与被执行人李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维新名下有车辆,但车辆在外地无法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案件具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小涛审判员葛来萍审判员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