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冲与陈清梅等撤销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冲,陈清梅,钟涔溪,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冲,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清梅,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钟涔溪,女,汉族,1988年8月8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4)金牛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立执行的李冲申请执行陈清梅等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为撤销陈清梅与钟涔溪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钟涔溪于生效后15日内涤除成都市金府路×号×幢×单元×楼×号商业用房的抵押权后,协助陈清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李冲对该判决不具备申请执行的内容,李冲也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冲申请执行陈清梅、钟涔溪、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