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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海录、冯庆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黄海录,冯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喜彬,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海录,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庆海,男,1970年5月16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海录、冯庆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海录、冯庆海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