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626号原告:邹文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咸志永,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邳州市。原告邹文光与被告咸志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文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文光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