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626号原告:邹文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咸志永,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邳州市。原告邹文光与被告咸志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文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文光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