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国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国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4326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玉群,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于国利,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于国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因故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297.9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1006.40元(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公司)进驻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柳湖花园从事前期物业服务。2005年6月27日,金华市物价局下发金价管[2005]83号文件,确定物业服务费新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附件1中明确辛迪公司服务的柳湖花园收费等级为三级,在附件2中明确住宅小区多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30元/平方米/月,高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45元/平方米/月,别墅三级收费中准价最高不超过0.54元/平方米/月,上浮幅度为30%等内容。2010年7月8日,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金价价管[2010]65号“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小区配套”为基本条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考评组认定,对“服务标准”的评定实行考核和评价相结合,考核由考评组实施,评价通过书面测评表由业主进行满意度评定,不满意率30%及以上的降低等级,“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并在附件1中明确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50元/平方米/月,高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75元/平方米/月,上浮幅度不超过20%等内容。但事后,辛迪公司未在业主中开展满意度测评,由此也未符合提价条件。被告于国利系柳湖花园3幢2单元501室(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9平方米)的业主。因对辛迪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被告自2013年1月起拒交相关物业费。由于辛迪公司一直未与2010年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业主对其服务不满,虽经业主委员会进行督促整改,仍未果。2015年6月23日,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辛迪公司发出限期撤离的通知。事后,辛迪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撤离柳湖花园小区。2015年12月11日,辛迪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催交物业费通知书,但因故退回原告。2016年1月27日,辛迪公司更名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时效、收费标准及原告对滞纳金和利息等诉请依法提出了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国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7.66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国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PAGE?-4-??PAGE?-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