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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20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应分征地补偿款48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出生至今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2017年1月份,被告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分配。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被告同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2017年1月12日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方案表一份、花名册一份。证明被告2017年1月在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时未给原告分配。3、2017年4月1日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其丈夫所在村组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第1、2、3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出生于被告村组,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后原告与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村民浩强登记结婚,但未在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7年1月份,被告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分配。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户口出生至今一直登记在被告处,其虽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未在所嫁地(新强村)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应在原籍即被告处享受,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王某某征地补偿款4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