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史洪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4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洪均,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住西安市新城区,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曦,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诉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洪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刚、代理检察员赵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洪均及其辩护人陈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史洪均回家用钥匙开门时,发现家中房门从内反锁。半小时后,其妻姚某1才从内将房门打开,史洪均在家中查看,未见异常,随后在下楼买烟时,发现许某藏身在其家阳台上。史洪均据此怀疑姚某1与许某有偷情行为,遂多次让姚某1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并电话叫来姚某1的娘家人说和,姚某1拒写。2016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史洪均在家中客厅酗酒后,将独自睡在卧室床上的姚某1叫醒,再次要求姚���1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姚某1再次拒写。史洪均便用其双腿夹住姚某1双腿,用双手使劲掐住姚某1颈部,直至姚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1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史洪均的遗书等物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和尸检照片;5.证人史某、姚某2、许某、于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史洪均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8.辨认笔录及照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洪均因其妻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扼颈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史洪均作案时的心态系过失,故本案定性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在作案后有施救行为。故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史洪均回家时发现家门反锁,其等待约半小时后,其妻姚某1从内打开房门,史洪均在家中查看未见异常,随后下楼时发现许某(男,1984年出生)藏身在其家阳台。史洪均据此怀疑姚某1与许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多次让姚某1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并电话叫来姚某1的娘家人说和,姚某1拒写。2016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史洪均在家中客厅酗酒后,将独自睡在卧室床上的姚某1叫醒,再次要求姚某1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姚某1再次拒写。史洪均便用其双腿夹住姚某1双腿,用双手使劲掐住姚某1颈部,直至姚某1死亡(殁年45岁)。经法医鉴定,姚某1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6月22日7时许,胡家庙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自称在新兴骏景某A座302室杀了一个人,后挂断电话。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女性躺在床上,后经120诊断该女子已经死亡。同日,狄寨派出所接110指令,有车辆翻车。公安人员前往狄寨街道办西车村鲸鱼沟警区附近,对困在一辆黑色丰田车内满脸是血的男子进行救援,经现场询问,该男子自称史洪均,当日凌晨将妻子杀死,驾车翻于鲸鱼沟,欲自杀。民警和120将其送往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救治。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公安人员于2016年6月22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观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骏量园三期A座3屋302号,大门为金属制外开防盗门,门锁呈破损状。客厅组合沙发西侧摆放有一个茶几,上有四张纸,分别是一张遗书、一张保证书、一张欠条、一张租赁合同,西卧室有一张单人床,其上有—具女尸,呈仰卧位,头东脚西。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遗书、保证书、欠条、租赁合同各一份。3、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新)鉴(法尸)字[2016]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证明①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伴散在出血点,鼻根右侧有一1.2cm×0.1cm的表皮擦伤,鼻背部左侧有1.3cm×0.2cm表皮擦伤,双侧眼睑结合膜可见散在点状出血,角膜重度混浊。颈部正中平甲状软骨有3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0.4cm×0.3cm,0.5cm×0.4cm和1.2cm×lcm,甲状软骨下1.5cm处有一2.2cm×2cm不规则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颈部中段有2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0.5cm×0.2cm和0.7cm×0.3cm,左项部近肩部有一lcm×0.3cm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锁骨中段上缘有一-1cm×0.4cm的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其下有两条纵行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2.7cmx0.7cm和2cm×0.3cm。左上臂中段内侧有3处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1.7cm×1.2cm,2.5cm×lcm和0.8cm×0.8cm,左肘外上侧有一2.2cm×1.5cm皮下出血,左前臂中下段在14cm×7cm范围内有6处皮下出血,其中最大3.5×3cm、最小0.7cm×0.6cm,左拇指近节背侧有一0.8cm×0.2cm表皮剥脱,右上臂内侧在16cm×13cm范围内有9处皮下出血,其中最大3.5cm×3cm、,最小0.5cm×0.5cm,右肘外后侧有一4.5cm×1.5cm的皮下出血,右前臂下段前侧在9cm×6cm范��内有6处皮下出血,其中最大1.2cm×0.8cm、最小0.5cm×0.5cm,右手大鱼际处有一0.5cm×0.5cm皮下出血,左小腿前侧有8处散在点片状皮下出血,其中最大3cm×lcm、最小0.3cm×0.2cm,右膝外下侧有一1cm×l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小腿上段前侧有一2cm×l.8cm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②右肺表面可见散在点状出血,心脏表面可见散在点状出血。③论证:死者颜面部青紫肿胀、散在出血点,双侧眼睑结合膜散在出血点,颈部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颈部肌肉出血,心、肺表面可见散在点状出血,脾脏包膜皱缩,未见其它致命损伤,毒化检验未检见常见毒物,故分析认—为姚某1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④检验意见姚某1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毒)字【2016】99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的胃及胃内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杀虫剂及杀鼠药毒鼠强。5、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6]1044、161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①送检的嫌疑人史洪均右手指甲和受害人姚某1右手指甲,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上述指甲内提取物与史洪均血样的STR分型相同。②送检的死者姚某1脖子扼痕处擦拭物(2),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姚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③送检的嫌疑人史洪均左手指甲、死者姚某1脖子扼痕处擦式物拭物(1)、死者姚某1脖子处擦拭物(1)-(3)和姚某1左手指甲,经DNA检验为混合STR分型,包含有史洪均和姚某1的基因型。④在送检的姚某1阴道拭子中检出人精斑,经DNA检验为混合STR分型,包含有姚某1和其他男性的基因型,不包含有史洪均的基因型。⑤经与(陕)公(西)鉴(法物)字[2016]1044号鉴定书比对,原鉴定书中送检的姚某1阴道拭子中人精斑,经DNA检验为混STR分型,包含有姚某1和许某的基因型。6、史洪均自书遗书,证明史洪均自书“舜红是我杀死”,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7、租赁合同,证明史洪均将房租出租给廖某。8、保证书,证明2016年6月21日许某保证以后不再与姚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9、欠条,证明2016年6月21日许某给姚某1写欠条,许某欠姚某1两万元。10、宾馆登记信息,证明许某于2016年3月至5月多次在西安市内的宾馆入住。11、结婚证,证明史洪均(史洪军)和姚某1系夫妻关系。12、辨认笔录,证明史洪均对杀害姚某1的现场、企图自杀时驾驶的车辆和企图自杀的现��进行了辨认。史苇苇对其母亲姚某1的尸体及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13、证人史某(史洪均的姐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史洪均打电话说姚某1偷人了,史洪均把对方赌在家里了,自己不想活了。她和老公梁绪庆到了史洪均的住处进行劝阻,史洪均情绪激动,让姚某1老婆跪下写保证书,不再和第三者来往。姚某1一直不吭声也不写保证书后来她们离开了。当日19时许,史洪均说姚某1的哥姚某2来了,让她过去。她们取了汉水美食城一个包间,姚某2问许某和姚某1发生关系没有,许某只说有借款关系。许某写了不再和姚某1来往的保证书后就散了。她们回史洪均家,姚某1的母亲在,其母拍着桌子说这事已经出了,你们爱咋办咋办,这时彻底激怒了史洪均,双方闹翻了就都走了。次日6时许,史洪均打电话说��姚某1死了。她赶到史洪均家,通过物业找开锁公司开锁,后来见到警察。门打开后,120和警察进去,120医生说人不行了。她从屋里拿走了黑色女士双肩包,并清点了里面的物品。14、证人姚某2、姚某3(姚某1的哥、妹)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22时许,史洪均打电话说和姚某1打架了,让姚某2到西安来。21日姚某2、姚某3和其母亲到西安,19时许,他们到了史洪均家。史洪均说姚某1和一个叫许某的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就约许某在金花北路汉水美食城一楼的一个包间里见面。许某说只是业务往来,借了姚某1两万元现金,还给姚某1推销过价值4900元的化妆品,没有不正当关系。后来把许某的老婆叫来,姚某2当着许某老婆的面警告不要再和姚某1有任何来往。许某将其老婆打发走后,写了不再和姚某1来往的保证书。他们就回到史洪均家,姚��2母亲在家很生气,拍了桌子训斥史洪均和姚某1,这可能激怒了史洪均,史洪均让他们都滚,他们就走了。22日6时8分,姚某2收到史洪均的短信说:“顺红已死了”。6时19分,史洪均又打电话,姚某3接的电话,史洪均在电话中说自己把舜红杀了。姚某3去现场看情况,告诉姚某2楼下全是人和警察。1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姚某1和史洪均是他的房东,他和姚某1是情人关系,发生过几次性关系。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2016年6月20日,他去姚某1家里谈康美药业的事情,后来在姚某1家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姚某1洗澡时候,史洪均回来了,他就藏在阳台外面的露台上,藏了约半个小时。后来史洪均在楼下看见他在露台上站着,就往楼上跑,姚某1让他快走,他刚走出门口就碰见史洪均,史洪均上来打他,最后他趁机离开了。史洪均不停给他打电话让���过去并威胁他。他就叫了朋友郑某和老婆三个人去了。他怕史洪均激动,没敢和史洪均见面,他老婆和朋友给史洪均解释。次日姚某1哥打电话叫他有事情坐下来说,他和老婆老婆一块去了汉水美食饭店里,见到姚某1哥、妹和史洪均的姐。他说自己欠姚某1两万元,给姚某1介绍康美药业。然后对方让他了保证书。16、证人廖某(许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他和许某承租了姚某1的店铺。某日下午,许某去了姚某1家里谈康美药业的事情,次日,她和许某去美食城饭店见到了姚某1大哥、史洪均的姐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对方问她前一天晚上的事情,她说姚姐叫许某去谈康美药业的事情。17、证人于某、程某、陈某、江某、赵某的证言,证明6月22日7时25分许,于某、程某在灞桥区西车村鲸鱼沟景区西门楼往东20米的位置,看见尾号是120H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靠山的一侧路边,司机开车冲下沟,于某打110和120报警了,之后陈某、江某、茹某等人也来了。之后警察来了,他们一起将人救上来,警察问受伤男子怎么回事,该男子说“我把我老婆杀了我不想活了”。1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6月20日中午,他听见史洪均给妻子姚某1打电话说当天要去青岛进货,晚上十点史洪均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第二天早点去店铺(钥匙由史洪均夫妇保管)。次日他去的时候商铺没开,他给姚某1和史洪均打电话,二人均说有事,今天不开门了。史洪均夫妇和许某都是在鞋城卖鞋的,许某承租了史洪均的一半店铺。他发现姚某1和许某关系暧昧。19、被告人史洪均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他本来要去青岛进货,但由于车保险的事情耽搁了没有去。21许回到家,他发现门反锁着,他在门外喊了半个小时,姚某1才给他开门。进家以后他就觉得不正常,怀疑老婆有外遇,他就在房间找人,但没找到。姚某1说是在房子里给儿子找英语书,他就说下楼买烟,刚到楼下,发现阳台上有个人,他赶紧走到家门口,看见许某准备往外跑,他就打了对方,姚某1把他抱住,许某趁机跑了。许某在长缨路鞋城锦绣商贸城北区中排14号还是16号做生意。姚某1不承认自己与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6月21号,他打电话把姚的家里人叫过来说事,他让姚写保证书,姚不写,其家里人还替姚说话,他就很生气,21日19时许,他二哥、四姐把许某和其老婆约到一个饭店里,他二哥回来之后给他一个许某写的保证书和欠条。当日晚,他坚持让姚某1写保证书,姚坚持不写,姚某1家里人还向着姚说话,他就和姚家里人闹僵了。22日凌晨三四点,他喝了酒,让姚某1写保��书,姚不吭声,他就冲上去把姚按到床上,骑在姚身上,两腿夹着姚某1的腿,用两只手掐姚的脖子。姚某1推他但没推开。掐了一会姚不动了,他发现姚没有呼吸了,就知道老婆死了。之后他用手机银行给大女儿转了49999元,给父亲转了40000元,写了一封遗书,在在遗书旁放了两三万元。遗书上谢了“杀人者史洪均”,并分配了房产,写下了债务情况和银行密码。他给四姐打了电话,说把舜红杀了。之后他想自杀,就把车开到鲸鱼沟冲下去,结果卡在树上,被人救上来。在车上时还给姚某1二哥打了电话,但是姚的妹接的电话,他说“我把你姐杀了”。他一共报了两次警,第一次是杀完人后不久,用136××××0889的号码报警。他说把老婆杀了,在新兴骏景某3期1号302,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第二次是开车往灞桥鲸鱼沟走的时候报警,说的内容和之��一样。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洪均因发现妻子姚某1的婚外情而心生愤怒,使用扼颈的手段杀害姚某1,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洪均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史洪均的辩护人所提史洪均作案时的心态系过失,故本案定性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史洪均对扼颈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具有清楚的认识,在作案时,采用扼颈的手段,并压制被害人反抗,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在作案后有施救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史洪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他将被害人扼颈至失去反应后,试探了被害人的鼻息,已经确认被害人死亡,同时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符,不予采纳;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姚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允,亦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其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实施自杀行为后被群众救起,周围群众报警称有车辆翻车,公安人员接警内容亦可印证,公安人员到场后,史洪均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洪均因发现妻子姚某1的婚外情而心生愤怒,继而杀害姚某1,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洪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洪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 萍代理审判员 尚 柏 延人民陪审员 樊 答 省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杨萌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