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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丁某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丁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42号原告马某某某,康乐县。被告丁某某某,住康乐县。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某某某外出打工,无法传唤到庭,且被告丁某某某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項、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