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丁某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丁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42号原告马某某某,康乐县。被告丁某某某,住康乐县。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某某某外出打工,无法传唤到庭,且被告丁某某某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項、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