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利平与周玉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平,周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平,男,1984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玉娜,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利平申请执行周玉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玉娜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周玉娜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周玉娜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611初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玉娜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