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叶江永与何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江永,何富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2668号原告:叶江永,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何富昌,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叶江永与被告何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584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2%支付的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富昌因需向原告叶江永购买轮胎。2014年10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46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如被告不付,需每月另行支付原告2%的违约金。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富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江永货款5846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712元,由被告何富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文婷人民陪审员 马志辉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