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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佩荣、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佩荣,张学良,闵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范佩荣,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闵雪林,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佩荣与被执行人张学良、闵雪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76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学良、闵雪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318013元未能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7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楼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