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锦兆丰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锦兆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1号楼14层1409。法定代表人袁心愿,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中段468号(中州大道与三全路交汇处)商务用房二层。法定代表人任高音。被执行人张维力,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河南锦兆丰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二、查封张维力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南三路以南15号楼3单元20层04号的房屋一套;三、将张维力名下车辆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锦兆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名下银行存款2331983元;二、将被执行人张维力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南三路以南15号楼3单元20层04号的房屋一套予以续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张维力名下车辆予以续查封;四、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八方众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力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