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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学蓉与被申请人雷九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学蓉,雷九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特143号申请人:雷学蓉,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雷九如,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不详。申请人雷学蓉与被申请人雷九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学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学蓉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