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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农程、肖庆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程,肖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112号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农程,女,1980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8008010321。被执行人肖庆东,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9409240317。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农程、肖庆东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农程、肖庆东缴纳罚金各1000元,肖庆东已经缴纳罚金1000元,但农程没有缴纳罚金。本院即对被执行进行银行、车辆、土地、房屋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苏 妮审判员  吕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