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1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男,广东省汕尾市人,住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王威提出从轻意见(详见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XX石材店老板徐某伟让被告人林某改造店内消防工程,后被告人林某叫吴某(已死亡)一同到店内进行工程改造作业。2016年7月25日中午,吴某在恒丰石材店内发生触电死亡事故。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被告人林某、吴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吴某无电工证、不具备电气作业操作技能进行电线安装工作。经鉴定,吴某的死亡原因为电击死。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1)事故造成1人死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5万元;(2)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吴某无电工证,不具备电气作业操作技能,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进行照明电线安装作业,且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等;(3)间接原因是林某、吴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非法承接恒丰石材店的消防改造工程等;(4)事故性质是一起因企业非法发包、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及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发后,恒丰石材店赔偿死者吴某家属人民币15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具有自首、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林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