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守宝与临泉县慧民中学、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宝,临泉县慧民中学,周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221号原告:韩守宝,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临泉县慧民中学,地址: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侯庄行政村周营村。被告:周健,男,临泉县慧民中学校长,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宝与被告临泉县慧民中学、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守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龙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