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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红春与周志力、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红春,周志力,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红春,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萌,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志力,男,生于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武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法定代表人:徐迎春,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与洋河街东北角龙泉洋河街257号。负责人:刘开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来,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红春因与被申请人周志力、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红春以其损失需要申请鉴定并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获本院准许。后,李红春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川16民申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经释法析理,再审申请人李红春于2017年6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春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春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