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169号申请人: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方,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小昆,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