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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2865号王欣欣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86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欣欣,女,现服刑中。执行王欣欣刑事追缴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王欣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王欣欣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受害人董芬芬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王欣欣刑事追缴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