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来官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来官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525民特9号申请人: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住所地:晋城市城区上辇街***号。法定代表人:��新明,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XX,任该单位副主任。申请人:来官富,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泽州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与申请人来官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与申请人来官富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经泽州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于2015年5月20日与来官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予来官富经济补偿,当时工资800元,工作了4年1个多月,共计补偿3600元。三、协议签字生效后,两年内支付。四、协议履行后,���此双方互不纠缠。五、当事人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晋城市青莲寺文物管理处与申请人来官富于2017年5月23日经泽州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