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胜利与国家信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652号起诉人罗胜利,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2017年5月22日,起诉人罗胜利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称,其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页面按相关要求进行注册,于2017年1月30日填写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网页进行投诉,反映关于山东省济宁市南阳湖农场场长王海存强拆起诉人住房且拒绝给予补偿及山东省济宁市信访局对起诉人依规提交的相关信访复查申请一直拒绝答复等问题。2017年2月25日,起诉人登陆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网页查询结果,在点击网上查询后,弹出一文本框“该信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人称自己一直身心健康,不是精神病人,国家信访局违法违规宣称自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国家信访局2017年2月17日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网上信访相关网页上以“告知”宣称起诉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且违法;二、判决国家信访局在网上信访相关网页撤除宣称起诉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谓“告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要求国家信访局撤除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页面的“告知”行为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胜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