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滨与李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滨,李升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421号原告:邱滨,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坤,系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升富,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江西大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怀,系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滨诉被告李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滨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5元,由原告邱滨承担,退回1270.5元给原告邱滨。审判员 赵永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