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诉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郴州市宇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易正军,易正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负责人:熊普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郴州市宇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正军,系董事长。被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宏,系董事长。被告:易正军,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正年,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与被告郴州市宇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易正军、易正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66元,减半收取233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香雪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娜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