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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叶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叶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619号原告:王玉萍,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叶强,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玉萍与被告叶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萍撤回对被告叶强的起诉。审判员  万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