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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庞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杨金沙、徐学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庞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杨金沙,徐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亚泰大街****号。代表人:夏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炜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被告:长春市庞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沙。被告:杨金沙,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徐学辉,男,籍贯地:辽宁省宽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庞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杨金沙、徐学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一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