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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南宁吉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南宁吉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254号原告:杨立新,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广西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被告:南宁吉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第5楼514号房。法定代表人:孔祥智。原告杨立新诉被告南宁吉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立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泽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