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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宝胜与袁荣立、段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胜,袁荣立,段爱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民初390号原告:张宝胜,男,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平,肥城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可民,肥城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荣立,男,现住址。被告:段爱平,女,现住址。原告张宝胜与被告袁荣立、段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荣立、被告段爱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31740元,并自2017年1月18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至9月,原告张宝胜与肖传胜、张宝友、温玲宝跟随被告袁荣立在东营打工。被告袁荣立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且原告垫付了肖传胜等三人的部分工资。经结算,被告袁荣立欠原告工资共计31740元。2015年3月6日,被告袁荣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6月10日前结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袁荣立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欠款。欠款发生时,被告段爱平与被告袁荣立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段爱平应对该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袁荣立未作答辩。被告段爱平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因被告未到庭,未对以上证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至9月,原告张宝胜跟随被告袁荣立在东营打工,并介绍肖传胜、张宝友、温玲宝在该工地工作。被告袁荣立未按时向原告等人支付工资,且原告垫付了肖传胜等三人的部分工资,经算账被告袁荣立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1740元。2015年3月6日被告袁荣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张宝胜工资款叁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肖传胜、张宝友、温玲宝,东营XX工地)(31740.00元),2015年3月6号,袁荣立,过麦之前清,2015年6月10号。”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袁荣立催要该欠款,被告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段爱平与被告袁荣立于2015年3月31日在肥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3月31日前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胜与被告袁荣立达成的关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张宝胜为被告袁荣立提供劳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且原告垫付了肖传胜、张宝友、温玲宝三人的部分工资,现被告袁荣立欠付原告工资款3174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317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段爱平与被告袁荣立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段爱平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荣立、段爱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宝胜所欠工资款31740元;二、被告袁荣立、段爱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宝胜欠款利息(本金3174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宝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袁荣立、段爱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兴人民陪审员  孙宪凯人民陪审员  彭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